《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如下重要规定: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