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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北航企业服务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8-07-11 查看次数: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的处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追究的职责、流程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
3.职责
3.1总经理主持施工过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置。
3.2管理者代表主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3.3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活动,形成处置意见。
3.4工程部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4.管理过程和要求
4.1质量事故分类
4.1.1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出标准要求而造成返工或缺陷、设备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4.1.2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项目或设备使用功能,返工损失一次达10万元以上者。
4.1.3一般质量事故:返工损失在1万至10万元以内。
4.1.4轻微事故:返工损失在1万元以内。
4.1.5损失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时和一定份额的管理费。
4.2质量事故的调查、评审、处置
4.2.1轻微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工程部,由专职质检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和处置,处置结果报工程部和品质管理部。
4.2.2一般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工程部和品质管理部,由品质管理部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评审和处置,处置结果报管理者代表。
4.2.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部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并写出事故报告。由管理者代表主持进行事故调查、评审和处置,处置结果报总经理批准。
4.2.4各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置应遵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举一反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3对责任人的处理
4.3.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操作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的责任人,根据经济损失大小、不合格性质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给予辞退。
4.3.2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下者,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的50%~100%,并按经济损失的5%~10%给予处罚(由事故处理小组将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4.3.3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给予处罚,并给予留用查看或辞退处分。
4.4整改及验收
4.4.1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根据公司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经项目经理审核、工程部会审、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4.4.2重大质量事故的整改措施由工程部制定,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实施。
4.4.3整改措施实施后由工程部组织对其效果进行检查和验收,重大质量事故的整改措施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检查和验收。
5.记录
5.1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5.2质量事故处理决定
5.3质量事故整改措施与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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