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理解与审核提示(4.4.3 )
相关概念:
(1)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员工代表: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举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理解要点:
(1)本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在组织内部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就相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进行沟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实践,支持实现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2)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1)内部各级职能部门间以及各层次间产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开展组织内各职能和层次间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沟通;
2)接受、处理、记录、回应外部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如相关方(如承包方和工作场所其他参观者)的信息,形成文件,与进入工作场所的外部相关方进行沟通。
(3)外部协商与沟通的内容包括:
1)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交流,如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噪声监测结果、应急计划、事故事件处理信息等。
2)与相关方(如投资者、股东、社区居民、供方、承包方、外部参观者等)的信息交流,如与承包方协商影响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更、处理社区居民的抱怨和投诉等;当合同要求、外部相关方的相关活动可能影响员工的安全健康、本组织的活动可能影响现场的外部相关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时,组织要主动与外部相关方协商与之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在有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应确保与相关的外部相关方协商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事务。
3)向外界展示本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4)内部协商与交流的内容包括:
1)体系运行的信息:包括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职责、权限、培训、测量、纠正和预防、内审和管理评审等信息;
2)有关事件的信息;
3)员工及其代表反馈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
(5)员工及其代表不再是被动的履行义务,他们在以下五个方面主动地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并且员工的参与应是全过程的:
1)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和评审;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参与讨论,包括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3)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事务,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参加安全检查、根据组织的需要参与事件调查等;
4)根据需要,适当参与与本岗位有关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确定控制措施;
5)了解谁是职业健康安全员工代表和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
(6)信息的交流是双向的、相互的,应保证其渠道的畅通。
(7)沟通交流的方式有:口头交流、电话交流、会议沟通、发布文件或通知、办板报或内部通讯、设立意见箱、建立网络、设立内部闭路电视、印发海报、标语或采用其他可利用的通讯和宣传工具。
(8)组织应告知员工有关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安排。
审核提示:
(1)本条款的审核可能涉及组织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还要与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了解其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情况。要重点关注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效果而不是形式。国有企业可结合职代会(包括提案及其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
(2)要关注员工代表产生的方式,是否是员工民主推荐的。
(3)了解员工代表是如何参与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和事件调查的。
(4)组织是否对员工参与协商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高层定期和员工代表会谈)。如组织有影响承包商职业健康安全的变化时,是否有途径与其协商。
(5)本条款的审核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