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