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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杭州北航企业服务网 >> 管理培训 >> 其它 >>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北航企业服务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2-11-06 查看次数:

        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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