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治理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观点:
(1)该理论认为,并不是只有股东承担企业剩余风险,工人,债权人、供应商都可能是企业剩余风险的承担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都可能是公司专用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该做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剩余收益。因此,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
(2)该理论还从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上说明了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是小股东,只不过是市场上的寻利者,大多只会“用脚投票”,而放弃“用手投票”权,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的,是与企业利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仅仅局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3)该理论还从产权角度论证了其“新所有权观”的合理性。该理论认为,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不同于股东的资产。因此,即使从这一角度来看,忽视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富的创造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