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绩效方面
—最高管理者未能证实其承诺;
—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未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职责,如实现目标的职责等;
—未定期评估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未能满足培训需求;
—文件过期货不适宜;
—未能进行沟通。
2)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方面
—未能实现已策划的实现改进目标的方案;
—未能持续实现绩效改进的目标;
—未能满足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未记录事件;
—未能及时实施纠正措施;
—未得到处理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持续保持高比率;
—偏离职业健康安全程序;
—引入新材料或新工艺时未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