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利有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知情权、特殊保护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权、参与决策权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
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
3.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权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7.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又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医学观察并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又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职业病患者有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患者,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
9.职业病患者变动工业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
10.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等。
(2)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了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2.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