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从董事会在何种程度上服务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来看,世界各国公司董事会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包括英国、美国、瑞士和比利时,认为董事会是服务于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以荷兰和德国为代表的股东与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模式,强调董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利益服务;
三、法国代表的公司模式,即机构的首要目标是公司自身的成长;
四、日本的职工至上模式。
1999年5月经合组织所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不得不进行折中,要求董事会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事,把公司与股东并列,以便得到各国的认同。尽管在具体的执行中会导致矛盾,但是对于公司利益的强调为董事会非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