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公司利益模式的代表。《维也纳报告》将董事的功能和作用界定为:在任何情况下,董事都应该为企业利益行事,这是公司作为法人的最高利益。即企业自身就是自主的经济单位,具有自身目标;该目标独立于股东、职工、债权人、税务机关、供应商和客户的利益,但是符合其共同利益。为其如此,企业才得以兴旺发达,长生不老。
日本则是典型的职工利益模式。1950年,日本按照美国模式对本国商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在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很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难以起到约束作用,日本企业具有权利巨大的董事会,其中70%的董事会由公司内部高级职员提升而来。人们公认日本公司是为职工利益行事,如果日本公司陷入经济困境,首先不是裁员,而是削减红利分配。日本公司财务业绩的优先顺序一般为:销售增长高度优先;终身制就业高度优先;现金流量高度优先;盈利率高度优先;股价一般优先;股东总回报低度优先。日本实现了从法律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实践中的职工利益至上。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和企业工会是三大法宝,都体现了职工在公司的参与和激励。另外,日本企业广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1989年有92.4%的公司开展了职工持股计划,员工可以通过分红获得大量的奖金或享有股价上升带来的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