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既没有明确规定董事应该做什么,也没有规定董事对谁负责。1992年发表的《凯得伯利报告》则明确指出董事会应该对股东负责,1998年的《韩陪尔报告》仍然是立场鲜明地采取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认为所有上市公司唯一的压倒一切的目标就是维持和最大限度地不断增加股东投资回报:公司欲获得成功,当然还需要发展与雇员、客户、供应商、贷款人、社区和政府等的关系,公司确需制定政策并关照这些利益,但是经营者须铭记股东利益至上;董事会的责任就是批准这些政策,并监督其实施。该报告明确指出,这并“不是要求董事仅仅为股东眼前利益行事,而是为其近期和长远利益服务”。
美国传统上属于股东利益最大模式,即董事会为股东利益行事。但是近年来无论是美国公司在实践中,还是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均较大幅度偏离了正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许多大型公司设立了公共事务部,建立了消费者热线,给予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研究资助,向慈善事业捐赠,给予参与公务活动和社区活动的职员带薪假,还提供各种福利,如健康保险、养老金、教育和培训资助,以及年假和病假。自20世纪89年代以来,共有三十多个州通过立法,要求董事会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时又列举了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认为它们的利益亦与公司密切相关。美国法律协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在1997年发表的《公司治理声明》中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的最高义务是为股东服务,但是有派生性的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