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发病的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诊断职业性皮肤病,要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中发病情况;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对疑为职业性皮肤病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这涉及伤残程度的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价,也是经济赔偿应该进行的签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下列伤残评定要点供参考。
1.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 ,其反应程度视光性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还可发生水疱和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
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即性皮炎有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
3.职业性光敏性皮炎 皮损为局限性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炎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口渴、恶心等。
4.职业性黑变病 本病呈现职业性渐进性经过,呈现以暴露部位为主的皮肤色素沉着,严重时泛发全身。可伴瘙痒及轻度乏力等症状。
5.职业性白班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6.职业性痤疮 有煤焦油或高沸点的石油分馏产品、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
7.职业性溃疡 指铬、砷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样溃疡”。
8.职业性痒疹 指虫咬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如谷痒症等。
9.职业性浸渍、糜烂 指长时间进水作业引起的皮损。
10.职业性毛发改变 指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增生。
11.职业性指甲改变 指长时间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甲剥离、匙甲等。
12.放射性皮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