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组织应按策划的安排,在适当的阶段验证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要求。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应予以保持。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符合性验证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应在形成文件信息中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
解读:
与08版标准第8.2.4相对应。这里没有再提“监视和测量”。监视和测量的要求在08版中分列于第7.5.1和8.2.4中,这次修订,只归属于8.6.1第e条款了。在审核过程中,象巡检、过程检等检验活动,如果与产品符合性验证无关的,可以放在生产部门一并审核了。也就是说,它们可以仅仅起生产过程的监视和测量作用,而非产品放行要求。
8.8 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组织应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对顾客造成不良影响。
组织应采取与不合格品的性质及其影响相适应的措施, 需要时进行纠正。 这也适用于在产品交付后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的处置。
当不合格产品和服务已交付给顾客,组织也应采取适当的纠正以确保实现顾客满意。
应实施适当的纠正措施(见10.1)。
注:适当的措施可包括:
a) 隔离、制止、召回和停止供应产品和提供服务;
b) 适当时,通知顾客;
c) 经授权进行返修、降级、继续使用、放行、延长服务时间或重新提供服务、让步接收。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不合格品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信息应形成文件,包括所批准的让步。
解读:对08版标准第8.3不合格品控制要求,进行了重新整理编排。控制要求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通过注解的方式,强调了适当的措施可以包括哪些,使要求更具体易推行。如“适当时通知顾客”。2015版的修订,明显增强了对售后服务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