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所涉及两个概念,一是部门区域,二是地区区域。凡是与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和质量活动有关的部门和地区均应列在审核范围以内。就部门而言如总经理、公司办公室、质管办、合同预算部门、材料部门、设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实验室、人力资源部门、设备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均应包括在内。这些部门如果不在总部的,如项目经理部分发布在其他地区,均应包括在审核范围之内。
(2)对于产品活动相同的分公司或项目现场,在遵循一定原则下可以抽样。抽样原则:
1.分公司的审核现场抽样要求:
a.对于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可以抽样,抽样数为不少于该类分公司总数的1/3,并在一年内覆盖所有分公司一次。
b.对于从事不同业务类别的分公司 不可以抽样,每次审核应包括各种业务类别的分公司,只能在相同业务类别的分公司中抽样。
c.抽样时,应同时考虑分公司所属管辖地区的特殊性,所管辖产品的特殊性和代表性,以及所承担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满足发包方要求的重要性。
2.施工现场审核的现场抽样要求:
a.对总部和/或各个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的活动生产现场属相同专业的可以抽样。
b.对于从事不同业务类别的活动生产现场不可以抽样,如从事市政和房屋建筑的,从事土建和装饰的,不可以在类别上抽样,职能在从事相同业务类别的项目中抽样。
c.抽样时,应同时考虑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以及所在地区的特殊性,生产内容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包括生产的部位,以及所承担的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满足发包方要求的重要性,应充分考虑分公司的抽样情况,注意其协调性。
(3)对于体系初次运行的,应全部审核,只有在运行平稳后方可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