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2)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3)出版、发行出版物;
4)制作、发布广告;
5)生产、销售产品,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6)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7)出具证书,报告等文件;
8)制作公共服务性标牌、标志;
9)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如果违反使用规定,国家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