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纠正措施的建议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中发现不合格时,除要求受审部门负责人确认不合格事实外,还要求他们调查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的提出纠正措施的建议,其中包括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如果受审方坚持不同意对不合格的判定,也不肯提出纠正措施建议,则应提交管理者代表仲裁。
纠正和纠正措施
这里还需指出一点,即纠正和纠正措施是不同的概念。有的部门认为对不合格项就事论事地进行纠正,就算采取了纠正措施,这是不对的。纠正是“对不合格进行处置”,而纠正措施是“针对消除不合格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内审员与外审员最大的不同是能否提出纠正措施的建议
外审员对纠正措施是不提供任何建议的,否则就有“咨询”之嫌;但内审员却不同,内审员与被审部门负责人都是同一单位的,所以当内审员提出不合格报告时,受审部门的负责人首先要对事实加以确认,其次对不符合哪个条款与内审员讨论以便决定纠正的方向。这时内审员就可以对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内审员可积极参与纠正措施建议的讨论,但不能代替受审部门具体制定纠正措施,更不能承担纠正措施实施后果不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