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的劳动包括: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I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风险的危害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m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铲、气镐、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大于每分钟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