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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