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11.30
【实施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文号】杭州市政府令[2003]第200号
【题注】(2003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杭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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