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理解与审核提示(4.5.4记录控制)
理解要点:
(1)本条款的目的是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客观事实的证实性材料,使管理体系的过程有可追溯性。
(2)组织应建立程序,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记录进行控制。记录控制程序内容包括:
1)规定标识要求:记录名称、记录表格编号都可能作为记录的标识;
2)规定存放、保护、保存要求:应规定存放地点、保存方式、保护措施,如书面、电子形式等,其保存要求为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3)规定各类记录的保留要求及期限:与体系和组织相适应,以便证明符合标准的要求和必要时实现追溯;
4)规定对记录的处置要求:如到期销毁等;
5)规定保密的要求:这是记录管理的重要内容;
6)规定记录的填写要求:要求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活动的历史状态,必要时可以再现其真实情况。
(3)要求保持的记录主要有: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记录、协商与交流记录、事件报告及跟踪报告、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体检报告、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记录、个体防护设备的发放和个体防护设备维修记录、应急响应程序的评审试验和测试记录、绩效测量方面的记录、内审报告和内审记录、管理评审报告和管理评审记录等。
不再在本条款中指出具体要保留的培训、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记录,这些记录分别在各自条款中有要求。标准不再要求有确定记录保留期限。
审核提示:
结合具体条款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