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理解与审核提示(4.5.2合规性评价)
理解要点:
(1)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评估组织兑现承诺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2)组织应建立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程序,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评价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并保存相关的评价记录。
(3)一般情况下,组织可以经评价确定的不可接受的风险(或称重大风险)为对象,针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组织的实际控制情况和监视、测量的结果分别进行评价,给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结论。对于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面要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通常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其基本格式如下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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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法律法规符合性 □其他要求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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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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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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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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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风险 |
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
组织的控制情况 |
结论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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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描述针对重大风险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其他要求的名称、编号、条款号、主要内容 |
此栏描述组织编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采取的控制措施、监视和测量及结果 |
此栏描述实际控制情况和绩效与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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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频次一般为一年一次,但当国家或地方发布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时以及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修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组织的不可接受的风险发生变化后要重新评价。
(4)组织要根据适用的其他要求不同的变化,定期评审对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记录。有关其他要求评价的程序,组织可以和法律法规要求评价程序一并制定,通常以《合规性评价程序》来表达,也可以单独制定《适用的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程序》。
评价周期也可按一年进行,但当相关规定被修订、签订新的合同或合同实施变更等发生时要重新进行评价。
审核提示:
关注组织合规性评价的方法、周期和评价结果的记录是否合适。
关注评价结果与其他条款(4.3.1、4.3.2、4.4.6、4.5.1、4.5.3)的关系。
关注组织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