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方评价准则
1.目的
为了严格原料物资的采购工作控制,优先选择有良好质量和信誉能力的供方,确保采购进料质量,特制订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材料部采购员对原辅材料供方质保能力的评价依据。
3.内容
3.1对合格供方的基本要求:
3.1.1有法定营业执照。
3.1.2有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作业指导书和专业的质量检验员,对产品的出公司有严格把关制度。
3.1.3监视和测量器具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有效性。
3.1.4产品检验记录齐全,检验方式科学可靠,对成品出公司严格控制。
3.1.5对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偶尔或经常进行,近两年内无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3.1.6生产设施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可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交货期的实现。
3.1.7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可以做为优选条件之一。
3.2重要物资供方评价程序:
3.2.1 对提供重要物资的供方,委外加工部可对其进行样品测试或小批量试用,已有三个月以上稳定供货记录的可免进行。
3.2.2供方按要求提供少量样品,检验组对样品进行验证,将验证情况反馈给委外加工部;样品如不合格可再送样,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3.2.3样品验证合格后,委外加工部通知供方小批量供货,样品验证、小批量试用均合格的供方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3.2.4对有供货历史的供方可用其过去三个月的供货业绩代替以上评价方式,但也可以执行以上评价方式。
3.3一般物资供方评价程序:
对于一般物资供方,经过样品验证合格,材料部、检验组提出评价意见,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已有三个月以上稳定供货记录的或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供方,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可直接列入合格供方。
3.4供方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委外加工部应向供方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如两次发出处理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3.5委外加工部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填写《供方评定记录表》,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20%。评定总分低于60或质量评分低于48,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时加强对其供应物资的进货验证。
3.6对服务供方的控制,也应执行上述条款规定;对于经销商的调查可适当参照以上内容,同时应加强对其质量和信誉能力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