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相关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并规定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b) 确保过程相互作用并产生期望的结果;
c) 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d) 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解读:新版2015标准将08版标准第5.5职责、权限和沟通一个条款拆分为5.3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和7.4沟通二个条款。这使得“沟通”的要求更加突出。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新标准中没有继续要求将“管理者代表”这个职位列入组织结构。这样的安排,似乎更强调了总经理的质量职责,也使组织的组织结构更加灵活。a)-d)如果没有满足要求,首先是总经理的职责,无论组织的组织结构如何,无论组织是否设置有管理者代表。按新版的描述,某些组织可以是一个质量小组、质量工作委员会的形式,来展开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而不是某一个人或一组人。此外,笔者一直搞不清楚08版和新版标准,为啥不提“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法定要求的意识”。可能,这个问题,只有我们国内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