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向环保部门申报免征排污费;
①排污者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造成环保设施损毁,污染失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抢修和采取措施,并可申请减、免排污费。
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在ISO14001-2004环境认证时应视作该组织污水排放经处理合格。
③排污者已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对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验收使用之日起不再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同样在ISO14001-2004环境认证时应确认该组织固废排放经处理合格。
企业因特殊困难,无法缴纳,经申请、批准可缓缴排污费,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理由减免应缴的排污费。 减、免、缓缴排污费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注明相关主要原因。
排污者拒报、谎报污染情况,拖延缴纳排污费,骗取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都会受到经济和行政上严厉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