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标准4.3.1要求企业应建立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识别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企业在识别环境因素时首先考虑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其次应考虑当前、过去及计划新开发的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包括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正常、异常和紧急状况时的环境因素。通常可以从向水体排放、向大气排放、向土地排放、能源使用、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废物和副产品、产品的物理属性等。但标准未规定企业对环境因素的控制程度,对环境因素的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程序取决于企业的自身,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冲突。
标准4.3.2条款要求企业应识别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要求的渠道。并将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应用与于其相关的环境因素。通常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国家或国际法律法规要求;省、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政府的协议等要求。
标准4.3.3条款讲的内容是目标、指标和方案,标准要求企业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环境目标和指标。企业在建立和评审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此外,还应考虑可选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等。